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就是关于成约定金的规定。1该约定的第二条,以定金担保合同义的履行,为违约定金。之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就是关于违约定金的规定。2而约定的第三条,在定金交付后,当事人可以以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目的的,为解约定金。之前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关于解约定金的规定。3可见,该合同项下的定金,至少具备了成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解约定金三种性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5,限缩了定金罚则的适用范围,对适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而防止定金罚则被滥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