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规定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岁不满十四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8.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确定是否适用缓刑,人民法人民检察可以委托犯罪分子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就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是否有重大不良影响进行调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29.外人在我领域内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在判处刑罚时,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因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适宜在境内继续停留居留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 法释20061号
第六条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3月15日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八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构成强奸罪的,综合考虑强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在我强奸罪属于重罪,只要既遂基础量刑就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本人多次办理强奸案件的经验,对于强奸一人一次,没有特殊情节的,一般会在三年到三年六个月之间确定刑期。强奸未遂没有特殊情节的,一般会在一年半到两年之间确定刑期。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犯强奸罪,具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量刑情形的一种情形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每再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 造成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 造成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 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 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利用教养监护职亲属关系强奸的;
2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强奸的;
3 持凶器或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强奸的;
4 强奸二次以上的;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 对不满十二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注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对于违背妇女的意见采取的是相对扩大的解释,即没有得到妇女明示或者默示认可的就属于违背妇女的意志,如对醉酒或者丧失辩识力情况下的妇女发生的性行为即涉嫌强奸。